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第五条 机关发文时应列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公开属性。第六条 公文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第七条 在公文流转程序(含电子办公系统)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环节,凡发文单未列明公开属性的,办公室不予审核流转(含电子办公系统)。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草拟科室拟定的公开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科室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可以协商草拟科室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第九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最终确定该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第十条 科室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第十一条 联合发文的,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第十二条 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第十三条 公文签发(含电子办公系统)后,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发布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门户网站;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月编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及时发布;不予公开的,要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每年11月份对本单位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办公室每年底抽查一次公文类信息公开情况,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十五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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