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3号)要求,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跨省异地就医政策。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政策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参保地以外的地区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1.备案有效期内,在备案地、参保地就医结算时,均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2.在备案地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执行参保地跨省转诊待遇政策。
3.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当次可享受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医保待遇。承诺人在承诺之日起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可在备案地和参保地长期享受双向就医医保待遇。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政策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或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1.跨省临时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2.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三、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关规定
1.统一备案有效期。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12个月有效”,有效期内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2.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员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视为有效备案,出院时可享受直接结算。
3.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对参保人员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经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签署个人承诺书后,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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