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已取得合法办学资质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或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和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
二、审批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四、办理流程
(一)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二)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分别送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向属地教育部门回复意见。
(四)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回复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五)通过以上审查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属地人民政府审批。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属地政府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五、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教育行政部门
六、申请材料
1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
■原件(查验)
□原件(收取)
□复印件()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2
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复印件(1)份
□电子稿(网上大厅)
3
校车驾驶资格证明
4.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5.
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公安机关发放标牌;不批准的由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十、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 0558-5125119,监督电话 0558-5125268。
咨询及投诉地址:365bet开户官网_365bet体育网站_Bet—288365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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