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这是继2019年12月28日对《办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之后,时隔三年再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今年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此《办法》的修改旨在落实《决定》要求,在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
二、修改内容
《办法》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同时,新修改的暂行办法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罚款规定。
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
解 读 人:高 磊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51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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