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指示,落实中央赋予地方金融监管职责,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次立法秉持全过程监管原则,一是在设立上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试点资格。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发生设立分支机构、合并、分立等事项应当履行备案义务,对业务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其处置情况、重大风险事件则负有报告义务。三是明确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等活动。四是在退出上明确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力图让监管成为“有牙齿的老虎”,聚焦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作出系统规定:一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二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现场监管时采取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询问工作人员等措施。三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非现场监管,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掌握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和风险状况。四是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省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应当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等措施。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条例规定,一是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皖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二是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责任。三是根据地方金融组织风险情况,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采取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风险处置措施。四是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处置职责。
条例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作为关键,明确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内涵,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并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一是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二是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按照规定监测非法金融活动,报告发现的线索。三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信息。四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应当履行查验义务。五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名称为地方金融条例,除了强调加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面也是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条例增加了“地方金融发展”专章:一是制定金融发展规划,推动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建设。二是支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和科技金融,鼓励金融要素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服务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建设,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三是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力度,加强对本省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将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四是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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