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评分标准(42)”中的“县级政府未完成消防队员年度新增任务的,扣0.5分;县级有关部门未组织开展省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皖招收青年学生相关工作的,扣0.5分。”修改为“县级政府未完成特勤(普通)消防站年度新开工建设、新投入执勤消防站建设、小型消防站年度新开工建设、新投入执勤消防站建设任务的,每有1个扣0.3分;未按规划完成支队级训练基地建设、战勤保障基地(大队)建设任务的,每有1个扣0.3分;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火灾高危区、高风险区)县级专业扑火队伍建队率未达到85%的,扣0.5分;未组织专业扑火队伍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教育培训的,扣0.5分。”。
二、将“评分标准(43)”中的“县级政府未完成特勤(普通)消防站年度新开工建设、新投入执勤消防站建设、小型消防站年度新开工建设、新投入执勤消防站建设任务的,每有1个扣0.3分;未按规划完成支队级训练基地建设、战勤保障基地(大队)建设任务的,每有1个扣0.3分;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火灾高危区、高风险区)县级专业扑火队伍建队率未达到85%的,扣0.5分;未组织专业扑火队伍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教育培训的,扣0.5分。”修改为“乡镇未完成2020年消防工作站新建或升级改造计划任务的,每有1个扣0.3分;乡镇(街道)未完成消防工作站文员、专职队员的人员配备的,每有1个扣0.3分;配备人员系非专职的,每有1个扣0.1分;未落实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经费保障的,每有1个扣0.3分;乡镇洒水车改造未完成的,每有1个扣0.3分;乡镇政府、派出所、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和水厂等重要单位未建设室外消火栓的,每有1个扣0.2分。”
三、将在“评分标准(58)”中添加“工作创新方面: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级、省政府或市政府表彰的,加0.5分;消防工作站新建或升级改造计划任务提前完成的,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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