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3、国家质监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4、省经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产业政策审核确认事项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15号)。
二、实施对象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的企业。
三、法定条件
1、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目录》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其中,在《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4号令)范围内,且《目录》中仍被确定为限制类的,必须是1999年9月1日前建设的生产项目。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6、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做出判断的情况。
四、申报材料
1、企业办证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的设立、变更情况和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办证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生产能力、工艺技术等情况;提出办证申请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省经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2、企业初次设立时的法人营业执照、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机关关于企业设立、历次更名、法人变更、迁址情况的证明。
3、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自设立至今历年完税情况的证明。
4、企业投资项目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提供原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6、企业迁入地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迁入备案文书。
7、企业迁入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资料。
8、企业的产品目录、工艺说明、设备清单和技术力量。
五、法定程序
1、申请:申报企业通过县区经委提出转报书面申请。
2、受理:由市经信委运行科受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3、审查: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初审。
4、转报:市经经信领导签批转报文件,随企业材料报省经信委。
5、确认: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确认文件。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事地点
市行政中心 市政府5052室
九、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